企業注銷清算時,核心問題之一是確定清算資產的公允價值。清算資產將用于償還債權人的債務、安置職工、繳納稅款和分配給股東,因而合理確定它的真實價值非常重要。
《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(法釋【2002】23號)第八十三條規定,處理破產財產前,可以確定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。
《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【2009】60號)第四條規定,被清算企業在計算清算所得時,已處置的資產應采用實際交易價格,尚未實際處置的資產應采用可變現價值,實際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均應以公允價值為依據。很多省份的稅務機關都以資產評估結論為公允價值,同意用資產評估結論作為尚未實際處置資產的可變現價值。
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)和《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)均要求,企業因合并、分立而清算時,必須提供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。這里的評估機構,是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國資產評估機構。